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