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二个月答复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