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履行法定程序。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