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