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印刷企业可以向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鼓励选择已获得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