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