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