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十五条有效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