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十四条有效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