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

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

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