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