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有效盐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行政不作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