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有效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缺碘地区批发、零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