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条有效碘盐加工企业加工、供应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加工、销售,并责令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重新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