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七条有效碘盐为国家定价商品。碘盐加工企业、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调拨、批发、零售碘盐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