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有效

碘盐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在碘盐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