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有效碘盐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在碘盐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