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三条有效除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高碘地区外,本省其他地区必须供应碘盐。对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供应碘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