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省盐业行政部门报送的年度、月度调盐计划,及时安排运输。碘盐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碘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