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消防、卫生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市、自治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