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结果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