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