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对事故处理报告的批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