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信息管理;

(四)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