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残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开展专业化、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志愿服务和慈善活动,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