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体系,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公安机关负责对确诊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依法开展警情处置。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善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报销政策,将治疗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