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