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