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级公共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平均水平。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