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加大对精神医学专业学生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精神医学专业,扩大精神医学领域相关学科研究生招生规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大非精神卫生专业临床医师的转岗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临床医师,可以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将精神卫生知识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精神障碍康复从业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