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系统,实行医保支付、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