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鼓励社会多元投入,为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