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将确诊病例信息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通报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进行修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