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监测、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心理辅导室、配置相应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法防范和处置欺凌、性侵害、虐待、诱导自杀自残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学生及时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并根据需要建议和帮助就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