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第二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陪伴、营养、睡眠、运动、劳动、人际关系等,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的引导和监督,及时预防、矫正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