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心理援助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依法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