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为孕产期和遭受意外伤害妇女,困境儿童,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等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羁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戒毒人员等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