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在村、社区设置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