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每年10月为本市精神卫生宣传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众心理健康认知水平。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