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