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履行法定职责,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申请请假:
(一)参加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已经安排的区内外考察学习、培训的;
(三)参加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
(四)参加全市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的;
(五)本人因病住院或者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六)其他确需请假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