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举行,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