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旁听会议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的,会后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