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乡(镇)人大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负责人进行座谈。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