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乡(镇)人大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负责人进行座谈。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