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大负责人、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确定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