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