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物业管理纠纷按照下列方式化解:

(一)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服务人为主体,邀请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等参与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邀请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网格长、网格员、联户长、法律顾问等参与的方式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