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