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