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