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经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一)电梯经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二)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三)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
(四)房屋屋顶漏水、外墙渗水;
(五)楼体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